发布时间:2020-09-01 10:09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工作规则》《工作规定》《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处置。
初步核实:对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有可能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初步核实的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处置。
谈话函询:对反映的问题可信度不高、难以查证核实的,按照谈话函询的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对反映监察对象一般性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可以依法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不实或者重复反映已作了结的问题线索以及没有可能开展核查的问题线索,按照予以了结的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其中,实名举报的,承办部门原则上应当及时将核实处理情况回复实名举报人。
暂存待查: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暂时不具备核查条件,待条件成熟可开展核实的问题线索,按照暂存待查的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后发现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立案审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理。